【終極上訴】黎智英等7人就8.18集會終院上訴   法官批准各自呈交書面陳詞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4/03 17:01

最後更新: 2024/04/03 22: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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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追人吳靄儀(圖左)今到終院應訊,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代表黎智英陳詞。梁錦麟攝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7人,涉於2019年8.18在維園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成。7人早前於上訴庭已撤銷組織一罪,參與一罪則維持原判。7人早前就參與一罪獲批上訴許可,終審法院今(3日)開庭作出指示,上訴方陳詞指,是次上訴涉及一定事實背景,難以讓各上訴人共同呈交陳詞。法官聽罷陳詞後,批准上訴人各自呈交書面陳詞,頁數限制為20頁,上訴聆訊維持於6月24日處理。

7名上訴人為黎智英(76歲)、李卓人(67歲)、吳靄儀(76歲)、梁國雄(67歲)、何秀蘭(69歲)、何俊仁(72歲)及李柱銘(85歲),控罪指,7人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規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。上訴庭早前裁定組織一罪上訴得直,餘下參與一罪則維持定罪判決。

律政司及7人早前分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,終院拒批律政司上訴許可,7人則就參與一罪獲批上訴許可,當中的法律議題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前,應否以「相稱性基準」作評估,包括考慮有否違反表達及集會自由之基本權利。

上訴一方今陳詞指,由於相關法律議題涉及相稱性測試,涉及相關事實背景,因此在限制案例頁數下將會造成困難,亦難以要求各上訴人共同呈交一份陳詞。上訴方又指,是次上訴亦涉及一定的法律領域,希望法庭給予足夠時間上訴方準備,以免各上訴方陳詞出現重複,浪費法庭時間。

上訴方續指,黎智英所知道的事情均是來自公眾認知,黎並不知悉當天的交通情況,如港鐵的擠迫程度,故此亦需時處理相關事實。

律政司一方未有反對上訴方說法,法官聽罷陳詞後,限制各上訴人只可呈交20頁陳詞,律政司則限制30頁作回覆,上訴方需於4月16至18日呈交陳詞,律政司則需於5月16日回覆,上訴人可於6月11日才最終回覆,頁數限制為10頁,法官另批准各上訴人可各自呈交書面陳詞,上訴聆訊維持於6月24日處理。

7人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均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,黎智英及李卓人共被判囚12個月、梁國雄及何秀蘭分別被判監18及8個月。上訴庭其後裁定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,撤銷控罪,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維持原判,經調整後,黎的刑期為9個月,李卓人為6個月,梁及何則為12及5個月。至於吳靄儀及何俊仁被判監12個月,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,均緩刑2年,3人只就定罪提出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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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